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800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