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洪海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志宏、王清木。
被告相翡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培攀。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延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海滨与被告相翡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海滨于2014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海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50元,合计7450元,由原告洪海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