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074号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77弄1号905、906室。
法定代表人:徐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文,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哈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尚勤街1999号御园小区2号楼3202室。
法定代表人:阮益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哈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潇独任审判。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莆田哈德贸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