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77、57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彬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桂莲,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女,汉族,1960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伟传,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辉传,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桂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两案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各为人民币25元(共计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