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9-1号原告:林卓根,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杜海江,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海纳灯饰厂,住所地中山市。
代表人:应云海。
被告:应云海,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系中山市横栏镇海纳灯饰厂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林卓根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海纳灯饰厂、应云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376238.1)纠纷一案后,被告应云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应云海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海纳灯饰厂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本院为本辖区内侵犯专利权等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故被告应云海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应云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应云海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