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石民五初字第00356号原告马建军被告沧州市英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颐和花园54号。
法定代表人赵英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军与被告沧州市英博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马建军负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石民五初字第00356号原告马建军被告沧州市英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颐和花园54号。
法定代表人赵英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军与被告沧州市英博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马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