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2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邵县雀塘镇惠友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雀塘社区****。
经营者:曾正党。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邵县雀塘镇惠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