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知初字第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杨芳。
被告:李小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