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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杭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丹知民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杭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杭玉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玉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冬云、戴晨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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