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0号楼1至4层101,组织机构代码:74939768-7。
法定代表人:夏春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博,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三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7925377-6。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雅琦,女,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8908117769,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村7栋6C,系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远程易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瑞兴科技园A栋B座5楼,组织机构代码:07337199-6。
法定代表人:赖提昌。
委托代理人:车卫东,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富,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提昌。
委托代理人:车卫东,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富,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远程易达电子有限公司、赖提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18735.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