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46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刚,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长伍,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长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长伍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