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58号原告济南川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展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玉振,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告平阴县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如意,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昭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告山东康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传朋,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建军,济宁任城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川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阴县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康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川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川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济南川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