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知初字第5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军。
委托代理人:夏顺慧。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
被告:湖州市长城机电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立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湖州市长城机电轴承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市长城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