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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根与陈新国、程素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18-1号
案件名称林卓根与陈新国、程素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卓根,陈新国,程素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林卓根,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杜海江,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陈新国,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系原中山市古镇安居宝照明门市部业主,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素珍,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卓根诉被告陈新国、程素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74278.8)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新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陈新国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陈新国经营的原中山市古镇安居宝照明门市部实施了销售被控产品的侵权行为,而该门市部的经营场所位于本院辖区内,即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本院为本辖区内侵犯专利权等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故被告陈新国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新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新国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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