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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百姓超市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江盛日用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泉民初字第218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百姓超市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江盛日用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百姓超市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江盛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吕伟彬,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百姓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纶星,总经理。

被告台州市黄岩江盛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百姓超市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江盛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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