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030号原告:张壮彬,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未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西区20层06室-6。
法定代表人:吴书彬,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张壮彬与被告福建未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壮彬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壮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壮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壮彬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