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合佳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祝子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俊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建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中山市合佳电业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83928.8)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