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自成,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威,系长沙市岳麓区湘之源超市二纺店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彭金麓,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军,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陈科科人民陪审员 黄伏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