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91、293号原告:童东升,系宁波百雷仕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楼红磊,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发国,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锦捷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杨志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东升与被告宁波锦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中,原告童东升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东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各减半收取2150元,证据保全费各1520元,合计各3670元,均由原告童东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