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开琴,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蚌埠市,蚌埠市康联百货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开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十五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