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谢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宿中知刑初字第0002号
案件名称谢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宿中知刑初字第00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个体工商户。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5日以宿检诉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子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至2013年6月份,被告人谢某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酒包装材料,从双沟镇王某乙处购买散装白酒,在其租用的泗洪县青阳镇太阳城小区28号楼一车库内制造假冒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苏酒、柔和双沟和双沟珍宝坊君坊白酒,并销售给牛某、姬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58000余元。

被告人谢某于2013年7月15日主动到泗洪县公安局上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谢某从收购废品的王某甲处购买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酒包装材料,从双沟镇销售白酒的王某乙处购买散装白酒,在其租用的泗洪县青阳镇太阳城小区28号楼一车库内制造假冒的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苏酒、柔和双沟和双沟珍宝坊君坊白酒,并销售给牛某、姬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58000余元。

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谢某向牛某销售假冒的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苏酒约120箱,每箱200元,柔和双沟约20箱,每箱150元,非法经营数额27000余元。

2.2013年4、5月,被告人谢某向姬某销售假冒的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沟珍宝坊君坊约20箱,每箱240元,苏酒约15箱,每箱200元,柔和双沟约40箱,每箱150元,非法经营数额13800余元。

3.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谢某向蒋某销售假冒的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苏酒约40箱,每箱200元,非法经营数额8000余元。

4.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谢某向许某销售假冒的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苏酒约40箱,每箱200元,非法经营数额8000余元。

5.2013年3、4月,被告人谢某向刘某乙销售假冒的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苏酒5箱,每箱200元,柔和双沟2箱,每箱150元,非法经营数额1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13年7月15日主动到泗洪县公安局上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谢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牛某、刘某甲、朱某、蒋某、许某、刘某乙、姬某、王某甲、孙某、王某乙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均具有证明效力,被告人谢某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够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一万元,剩余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泗洪县公安局的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