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治国、李芳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鲁民三终字第33号
案件名称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治国、李芳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治国,李芳,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朱国良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国。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本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国良。

上诉人王治国、李芳因与被上诉人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国良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治国、李芳以已与被上诉人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国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治国、李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治国、李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王治国、李芳共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