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825号原告:许姜德,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和圩德和路325号之二604房。
委托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娇,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锡中,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二村委会三甲村3队锦湾新巷3号,系高要市金利镇利锋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经营地址在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永庆东路工业村(唐肇洪宅)。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姜德诉被告黄锡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许姜德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姜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3050元,由原告许姜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