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18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建华,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 明审 判 员 黄 皓审 判 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占 乔书 记 员 徐彦芳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18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建华,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