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9129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8903079F。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县某某造型店,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
经营者:王某某。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某某造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