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7990号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致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1234353D。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某某文体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经营者:林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某某文体百货店、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