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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闻刑初字第53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裁定书
法院闻喜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闻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闻喜县人,农民。

2012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6日再次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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