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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长盛行百货有限公司华山分店、被告浙江龙士达塑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君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5号
案件名称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长盛行百货有限公司华山分店、被告浙江龙士达塑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君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长盛行百货有限公司华山分店,浙江龙士达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君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5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伟彬,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长盛行百货有限公司华山分店。

负责人:张佩娟。

委托代理人:李少斌,系该分店大宗业务部副经理。

被告:浙江龙士达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灵伟,董事长。

被告:浙江君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灵伟,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荣中,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刚民,系浙江龙士达塑业有限公司及浙江君诚工贸有限公司的生产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长盛行百货有限公司华山分店、被告浙江龙士达塑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君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长盛行百货有限公司华山分店、被告浙江龙士达塑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君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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