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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周善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75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周善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周善红,黄国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善红。

被告:黄国相。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善红、黄国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永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善红、黄国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因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善红、黄国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250元,合计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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