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9783号 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144-H室。
法定代表人:韩宏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知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静,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海明,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海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2021年6月22日,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