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知初字第132号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山。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李黎虹。
被告:徐玲。
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3月3日,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