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常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知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常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韩常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知初字第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丽华,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常梅,泰安市泰山区百乐门五金经营部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环公司)诉被告韩常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沈丽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韩常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环公司诉称,原告是“三环”文字与图形商标合法权利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1999年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曾被商务部评定为“中华老字号”,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声誉。

原告发现被告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三环”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包括合理开支);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常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个体工商设立登记情况表。

证明原告、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证处(2013)烟莱山证民字第154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本案原告系第133629号“三环”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第133629号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证据三、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证处(2013)烟莱山证民字第153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本案原告系第1911518号“三环”文字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第1911518号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2月27日。

证据四、山东省烟台市菜山公证处(2013)烟莱山证民字第152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本案原告系第1911519号“三环”图形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第1911519号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2月27日。

证据五、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证处(2012)烟莱山证民字第5号、6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三环”文字与图形商标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至今有效。

证据六、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证处(2012)烟莱山证经字第77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三环”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至今有效。

证据七、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出具的(2012)莱西证民字第599号公证书一份,证明目的为:被告实施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产品的行为,存在侵权事实,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

证据八、公证处封存的侵权物证一袋及实物。

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物证。

证据九、公证费发票一张800元、律师费发票一张2000元、工商查询费单据一张53元。

证明调查被告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853元。

根据原告方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成立于1981年6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自2000年12月7日至2060年12月6日,注册资金6000万元,经营范围:制造加工各种锁具及零部件等。

山东烟台造锁总厂于1983年3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三环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13362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锁”,后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6类,经两次续展,有效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

200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三环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于2003年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了第1911518号“三环”文字商标、第1911519号“三环”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挂锁;

钥匙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7日。

1999年1月5日,使用在锁商品上的“三环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监(1999)43号文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的注册商标“三环”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2013年5月8日,三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来到位于山东省泰安市灵山大街九州装饰材料精品城B2-1“百乐门五金锁具衣架梯子”处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三环”挂锁锁2把,韩常梅为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加盖了泰安市泰山区百乐门五金经营部发票专用章,金额总计10元。

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对这次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3)莱西证经字第599号公证书,证明包括被告经销的“三环”牌铁挂锁购买过程属实,对所购买的锁具予以封存。

韩常梅系泰安市泰山区百乐门五金经营部业主,泰安市泰山区百乐门五金经营部成立于2009年7月16日,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范围:五金、锁具等。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证费800元,工商查询费53元。

庭审中,三环公司出示经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公证封存的“三环”铁挂锁,并提供三环公司生产的铁挂锁。

涉案的362、364型号的两把挂锁,外包装盒是绿色的,包装盒的正反两面都标有三环牌铁锁及环形图案。

包装盒的侧面标有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字样,厂址是中国烟台西南河路47号。

打开外包装,里面有两把挂锁,在挂锁的正面有金色标牌,上面标有三环及图形。

经比对,不同之处在于:原告生产的挂锁外包装盒、内包装纸及锁体上有三环商标的图形和文字,有合格证,锁空内侧有数字。

涉案挂锁没有合格证,锁空内侧没有有数字,原告产品包装盒封口的两个耳朵是圆弧形,涉案产品是钝角型。

相同之处在于:被告销售的铁挂锁标有与三环公司“三环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与三环公司该系列锁具外形基本相同,外包装亦标有三环公司字样。

本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取得了“三环及图”注册商标,即享有在核定的锁类产品上享有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被告所销售的标有“三环”文字及图形的挂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三环”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及标识相同,经庭审比对,被告经销的商品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据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及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名片,可以认定当庭拆封的封存实物系由被告销售。

因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三环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及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000元。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0000元的经济损失明显过高,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三环”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韩常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元;

三、驳回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韩常梅负担35元。

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待执行时一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