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被告:山东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茂远,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霞,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