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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冯杭炜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衢知初字第36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冯杭炜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冯杭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知初字第3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文源。

被告:冯杭炜。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冯杭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冯杭炜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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