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力,吉林市亚泰日杂百货商店业主,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