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14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保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碧山路**第**。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保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