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3民初151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盼,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351号楼1至5层101室5层(05)501090。
法定代表人:何安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特尔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盼,被告圣特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薷、陈薪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汇公司诉讼请求:1.圣特尔公司返还双汇公司保证金21388元;
2.圣特尔公司支付拖欠保证金的违约金(以213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0日,双汇公司与圣特尔公司签订《软件使用许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
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双汇公司陆续向圣特尔公司缴纳保证金22000元,圣特尔公司应当返还21388元。
2020年8月6日,圣特尔公司曾向双汇公司发送一份《保障金说明》,承诺返还保证金,但目前合同已经终止,保证金也已经到达返还期限,圣特尔公司仍未返还。
被告圣特尔公司答辩意见:不同意双汇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圣特尔公司未向双汇公司收取过保证金,双汇公司的保证金是支付给相关平台的,与圣特尔公司无关,双汇公司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支付保证金的义务,其提交的《保障金说明》并非圣特尔公司出具的。
另外,双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酌减。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圣特尔公司(乙方)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涉案软件授权许可双汇公司(甲方)使用,圣特尔公司有义务保证涉案软件在授权期间内能够正常运行。
合同自双方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涉案合同已于2020年10月20日到期。
合同履行中,圣特尔公司与双汇公司口头约定,由双汇公司先行垫付圣特尔公司应向电商平台支付的保证金,后再由圣特尔公司返还双汇公司。
2020年8月6日,圣特尔公司向河南双汇公司出具《保障金说明》,承诺于2020年8月31日前其将返还双汇公司17688元保证金。
审理中,圣特尔公司主张《保障金说明》上的圣特尔公司的印章系伪造,但经多次释明法律规定及后果后,其仍明确表示不对印章真伪申请司法鉴定。
以上事实,有双汇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保障金说明》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保证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应承担相依法律后果。
本案中,双汇公司提交了盖有圣特尔公司公章的《保障金说明》,圣特尔公司否认公章的真实性,但经本院多次释明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拒绝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保障金说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圣特尔公司应当依约返还保证金。
涉案合同有效期现已经届满,但不影响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相应责任。
关于违约金,圣特尔公司虽主张双汇公司请求支付的违约金过高,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双汇公司主张从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双汇公司关于返还保证金及违约金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21388元;
二、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388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