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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3772号
案件名称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西中成利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3772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铺。

经营者:孟凡刚,总经理。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成利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新营街凯旋都汇广场******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园。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成利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中成利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中成利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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