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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美芳清商贸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6198号
案件名称北京江美芳清商贸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江美芳清商贸中心;贾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19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美芳清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村南侧三旗百汇旺发综合交易市场内F-B-5-9号。

经营者:于清,男,1980年5月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贾芳,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北京江美芳清商贸中心实际经营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北京江美芳清商贸中心、贾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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