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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炳南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惠中法刑执字第454号
案件名称黄炳南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炳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刑执字第454号罪犯黄炳南,男,195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深龙法知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炳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2日。

执行机关因罪犯黄炳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炳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份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炳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炳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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