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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分宜县格调贸易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715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分宜县格调贸易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分宜县格调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15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分宜县格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凤阳镇社下村村委南岭下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袁秋玲。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格调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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