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杭州玲珑小镇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盛,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华,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北市区玲珑小镇餐厅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孙晓雷,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玲珑小镇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小镇公司)与被告周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玲珑小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亚东、陆盛,被告周华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玲珑小镇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第4426625号“玲珑小镇LINGLONGTOWN及图”商标,并于2008年7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饭店;
餐馆;
咖啡馆;
酒吧;
茶馆;
自助餐厅;
会议室出租;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止。
我公司于2006年7月24日申请注册第5497740号“玲珑小镇LINGLONGTOWN及图”商标,并于2009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饭店;
咖啡馆;
酒吧;
茶馆;
会议室出租;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流动饮食供应;
活动房屋出租;
柜台出租;
提供营地设施,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
因此,我公司依法享有第4426625号和第5497740号“玲珑小镇LINGLONGTOWN及图”商标在相关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我公司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上述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周华注册“保定市北市区玲珑小镇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正餐服务”,登记的经营场所为保定市北市区恒祥北大街1095号,但周华分别在保定市北市区恒祥北大街288号和保定市裕华路北唐胡同2号经营着两家“玲珑小镇”餐厅,即“玲珑小镇恒祥店”和“玲珑小镇梅特色”。
在经营保定市北市区玲珑小镇餐厅向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周华在店堂招牌、菜单、结账单、名片、筷子外包装等餐饮用品上以及经营场所的装潢中,大量使用与我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LINGLONGTOWN玲珑小镇”、“玲珑小镇”、“LINGLONGTOWN”字样,侵害我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玲珑小镇LINGLONGTOWN及图”商标经我公司大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商业价值,周华的侵权行为对相关公众造成了极大误导,让相关公众认为我公司与周华之间存在某种商业关系,并且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周华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以及我公司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7363元。
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公司以下诉讼请求:一、判决周华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第4426625号和第54977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决周华在保定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启事向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
三、判决周华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以及我公司为调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7363元;
四、判决周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华辨称,一、保定市裕华路北唐胡同2号玲珑小镇梅特色餐厅并非由我经营,我对该餐厅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保定市三智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了10252944号“美鱼玲珑小镇”商标,我与该公司就该商标订立了商标权使用合同。
我使用的该商标与玲珑小镇公司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侵害其商标权。
我不知道玲珑小镇公司及其商标,所以我没有侵权故意;
三、玲珑小镇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所依据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作为依据,原因是合同当事人的股东都是玲珑小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艺;
四、玲珑小镇公司的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和普遍认知度,在保定市地域范围内没有消费者知道其商标。
经审理查明,玲珑小镇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第4426625号“玲瓏小鎮LINGLONGTOWN及图”商标,并于2008年7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饭店;
餐馆;
咖啡馆;
酒吧;
茶馆;
自助餐厅;
会议室出租;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止。
玲珑小镇公司于2006年7月24日申请注册第5497740号“玲珑小镇LINGLONGTOWN及图”商标,并于2009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饭店;
咖啡馆;
酒吧;
茶馆;
会议室出租;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流动饮食供应;
活动房屋出租;
柜台出租;
提供营地设施,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
玲珑小镇公司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分别在杭州、北京、上海和宁波开设“玲珑小镇”分店。
玲珑小镇公司于2005年被中国国际餐饮联合会、中国商界领袖杂志评为“中华美食·特色餐饮名店”,于2007年被浙江日报社广告中心评为“浙江省消费者诚信示范单位”,于2009年被大众点评网评为“2008年最具人气餐厅TOP20”,于2009年3月被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评为“社会责任先进企业”,于2009年12月被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等单位评为杭州市“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点。
在《伊周》、《上海滩》、《休闲》、《行》等杂志上均有对玲珑小镇公司及其分店的介绍。
2013年6月6日,玲珑小镇公司与宁波海曙玲珑小镇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玲珑小镇公司)订立《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玲珑小镇公司许可宁波玲珑小镇公司使用第5497740号“玲珑小镇LINGLONGTOWN及图”商标,期限一年,许可使用费100000元。
2013年11月1日,玲珑小镇公司与杭州越韵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韵公司)订立《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玲珑小镇公司许可杭州越韵公司使用第5497740号“玲珑小镇LINGLONGTOWN及图”商标,期限一年,许可使用费100000元。
另查明,玲珑小镇公司是陈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陈艺是宁波玲珑小镇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杭州越韵公司的股东,并且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3年10月23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公证员与玲珑小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来到位于保定市裕华路北唐胡同2号(保百东侧路口北行)玲珑小镇梅特色餐厅。
李亚东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点了两道菜,随后李亚东对菜单进行了拍照。
消费结束后李亚东到前台结账,取得玲珑小镇梅特色餐厅结账单,同时获得该餐厅名片一张、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两张。
出门后,李亚东对餐厅店头进行了拍照,前后共拍得照片13张。
随后,李亚东将所拍照片送到新影艺图片社冲洗。
最后,公证员在公证员办公室将上述过程中取得的玲珑小镇梅特色餐厅结账单、玲珑小镇梅特色餐厅名片一张、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两张一并封存,并贴上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的封条。
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于2013年10月23日就上述过程出具(2013)保古证经字第1325号《公证书》。
玲珑小镇梅特色餐厅的菜单封面印有“玲珑小镇”字样;
结账单印有“玲珑小镇梅特色餐厅”字样;
名片一面印有“玲珑小镇”字样,另一面印有“玲珑小镇恒祥店”字样及订餐电话、地址以及“玲珑小镇兰会所”字样及订餐电话、地址;
玲珑小镇梅特色餐厅的店头装饰有“玲珑小镇”字样;
通用定额发票加盖了保定市北市区玲珑小镇餐厅发票专用章。
2013年10月23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公证员与玲珑小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来到位于保定市恒祥北大街288号(名人国际门口南侧)玲珑小镇恒祥店。
李亚东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点了几道菜,随后李亚东对菜单、室内物品及所上菜式进行了拍照。
消费结束后李亚东到前台结账,取得玲珑小镇恒祥店结账单,同时获得玲珑小镇恒祥店名片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刷卡消费存根一张、玲珑小镇恒祥店筷子外包装一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八张。
出门后,李亚东对餐厅店头进行了拍照,前后共拍得照片29张。
随后,李亚东将所拍照片送到新影艺图片社冲洗。
最后,公证员在公证员办公室将上述过程中取得的玲珑小镇恒祥店结账单、玲珑小镇恒祥店名片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刷卡消费存根一张、玲珑小镇恒祥店筷子外包装一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八张一并封存,并贴上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的封条。
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于2013年10月23日就上述过程出具(2013)保古证经字第1326号《公证书》。
玲珑小镇恒祥店的菜单封面印有“玲珑小镇”字样;
结账单印有“玲珑小镇恒祥店”字样;
名片一面印有“玲珑小镇”字样,另一面印有“玲珑小镇梅特色餐厅”字样及订餐电话、地址以及“玲珑小镇兰会所”字样及订餐电话、地址;
筷子的外包装袋印有“玲珑小镇”字样;
玲珑小镇梅特色餐厅的店头装饰有“玲珑小镇”、“LINGLONGTOWN”字样;
通用定额发票加盖了保定市北市区玲珑小镇餐厅发票专用章。
玲珑小镇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查档费、律师费等各项合理开支共计17363元。
另查明,周华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正餐服务,字号名称为保定市北市区玲珑小镇餐厅。
保定市三智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美鱼玲珑小镇MEIYULINGLONGXIAOZHE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咖啡馆;
餐厅;
饭店;
快餐馆;
茶馆……,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止,商标注册证号:第10252944号。
2013年2月8日,保定市三智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北市区玲珑小镇餐厅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保定市三智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许可保定市北市区玲珑小镇餐厅订无偿使用“美鱼玲珑小镇MEIYULINGLONGXIAOZHEN”注册商标,期限为直至该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届满或直至双方达成终止许可协议。
本院认为,周华在按照与保定市三智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订立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使用“美鱼玲珑小镇MEIYULINGLONGXIAOZHEN”注册商标时,在其经营的玲珑小镇梅特色餐厅以及玲珑小镇恒祥店的店头装饰、菜单、结账单、餐具包装、名片上均隐去“美鱼”,而使用“玲珑小镇”、“LINGLONGTOWN”字样,与玲珑小镇公司的“玲珑小镇LINGLONGTOWN及图”商标、“玲瓏小鎮LINGLONGTOWN及图”商标近似,侵害了玲珑小镇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
周华应当停止侵害,赔偿玲珑小镇公司的经济损失。
玲珑小镇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周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玲珑小镇公司虽然提交了两份《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证实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数额,但作为玲珑小镇公司这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陈艺,同时也是该公司提交的两份《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的股东,并且是其中杭州越韵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玲珑小镇公司提交的两份《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该公司和与该公司具有股东交叉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玲珑小镇公司用该合同中对许可使用费的约定金额来请求人民法院据此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参照,因这一许可使用费的约定金额属于玲珑小镇公司的单方陈述,且周华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本院综合考虑周华的侵权故意、销售规模、涉案商标的声誉、周华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以20000元为宜(含玲珑小镇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玲珑小镇公司请求判决周华在保定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启事向该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证实玲珑小镇公司注册商标的声誉因周华的侵权行为受到负面影响,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虽然玲珑小镇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额支持,但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限额,不是滥用诉权,故其不应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玲珑小镇餐饮有限公司第4426625号和第54977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周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玲珑小镇餐饮有限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玲珑小镇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7元,由被告周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