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80、381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授权代表Benja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勃电子有限公司,、华发北路以西电子科技大厦C座24E。
法定代表人李亚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鹏勃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380号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900元;
381号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