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
委托代理人顾欣,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桦,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辉标,深圳市南山区名品店烟酒商行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辉标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辉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辉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