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341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恩霞,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北京金旺聚鑫电器摊业主。
被告北京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龙庆南路18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晓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燕,女,1978年5月7日出生,北京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市场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梁,女,1970年4月3日出生,北京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恩霞、被告北京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