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修凤,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家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84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