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龙口市汽车风扇离合器厂。
地址:龙口市北马镇小陈家。
法定代表人:王学亮,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琼、傅进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比特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龙口市北马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王桂岳,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雯、梁文成,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汽车风扇离合器厂诉被告龙口市比特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转型升级登记为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原龙口市汽车风扇离合器厂现已注销,其债权、债务及经济事项全部由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承担。
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