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路店。
法定代表人张秀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路店、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提供了其与江苏欧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凭证,原告需在重新确定被告的基础上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