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17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继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顺江,董事长。
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文庆,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瑞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放出机构,专利号:ZL20071007××××.1)一案中,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