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53号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强生。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
被告:宁波海曙英杰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艳红。
委托代理人:陈红玲。
被告:李荫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曙英杰达贸易有限公司、李荫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